题头说明:之前在4月16日发而布了一个“《建言献策》与汉寿县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工作的探讨”一文至今没有得该项局的相关回复,因此,只得使用《投诉举报》
之前帖子之网址:http://cdbbs.cdyee.com/read-8727624月15日上午因业务关系到汉寿县城办理一个业务,在县国土局前坪停车,而且在我停车的地方左右边都有车辆停放在那里,不足10分钟(大约6分钟左右)便被汉寿县城市管理和执法局锁车。其《违法停车告之单》所列内容告之:该机动车在上述时间(即2021年4月15日)、地点(即龙阳中路)违反了《湖南省实施<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>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被处以100元的罚款。依据《湖南省实施<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>》第三十条第(六)项的规定持本告之书到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受处理。随之找到了汉寿县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接受处罚,并要求我按照他们办公室墙上写的一段话照抄在接受罚单上:“我没有需要陈述和申辩的,同意接受处罚”并签名,事后并和工作人员说:你说让我很服,也很难,必竟停的时间不长,车上显著位位置也放有我的联系电话,而且当时我就在离车不到二十米的室内。 我有违停可以接受相应处罚,但是,《湖南省实施<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>》第三十条第(六)项的规定(原文):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,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。有下列(一)至(六)项行为的,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;有下列(七)至(十一)项行为的,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。 (1-5项略) (六)乱停、乱放交通运输工具,影响城市市容的; (7-11项略) 而这个处罚规定并没有包括5元和100元,而汉寿县城市与综合执法局处罚告之单所列罚款100元。因此,请问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:你们罚款100元依据是什么?这个100元的罚款是不是已经超出了该条例第三十条之相关定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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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楼#
发布于:2021-04-23 11:16
帖内置顶 – – 2021-04-23 11:27
网友:
你好,关于你反映的反映关于《和汉寿县城市管理局锁车“执法”工作的探讨》中提出的相应质疑,我局高度重视,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: 首先,城管的执法行为与营造好的营商环境并不相悖,而是相互促进的关系。依据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和《湖南省实施<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>办法》的立法目的,城管部门对于未停放在人行道停车泊位中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处罚,就是为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,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。 其次,形成规范有序的交通秩序环境是查处违法停放车辆的最终目的。对违法停放车辆予以罚款只是为了对违停司机起到警示作用,促使其今后有序停放车辆。 再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259条“‘以下’包含本数”。故,依据“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”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。 感谢您的建议和理解! 汉寿县县长热线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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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楼#
发布于:2021-04-21 11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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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楼#
发布于:2021-04-21 14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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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楼#
发布于:2021-04-23 11:16
网友:
你好,关于你反映的反映关于《和汉寿县城市管理局锁车“执法”工作的探讨》中提出的相应质疑,我局高度重视,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: 首先,城管的执法行为与营造好的营商环境并不相悖,而是相互促进的关系。依据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和《湖南省实施<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>办法》的立法目的,城管部门对于未停放在人行道停车泊位中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处罚,就是为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,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。 其次,形成规范有序的交通秩序环境是查处违法停放车辆的最终目的。对违法停放车辆予以罚款只是为了对违停司机起到警示作用,促使其今后有序停放车辆。 再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259条“‘以下’包含本数”。故,依据“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”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。 感谢您的建议和理解! 汉寿县县长热线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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